□河南法治报记者 马建刚 通讯员 藏婷婷 孙卫卫
基本案情
徐某自2021年起在某饭店当服务员。2023年7月28日晚,徐某进入后厨为客人取餐时,由于台阶湿滑不慎摔倒受伤。当晚,徐某前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腕关节损伤,医生为其实施了石膏固定术。后徐某自行在家休养,未住院治疗。
2023年9月10日,徐某到医院复查,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医生告知其骨折痊愈需100天左右,患处须继续避免剧烈劳动、负重等。徐某治疗期间,饭店向徐某支付医疗费1500元。
徐某与饭店协商赔偿事宜时,饭店负责人认为,徐某的骨折不是工作期间摔倒所致不予赔偿。徐某诉至法院,要求饭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300元。
判决结果
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于2023年7月28日晚摔倒受伤,2023年9月10日复查,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虽然间隔40多天,但原告徐某在此期间左手被石膏固定,且无法劳动,二次受伤的可能性很小,被告饭店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徐某的骨折与摔倒行为无关。因此,原告徐某的骨折与在被告处摔倒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徐某因台阶湿滑遭受人身损害,被告饭店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徐某作为被告饭店的员工,应当清楚饭店的后厨环境,同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提供劳务时也应当注意自我保护,对现场环境的安全应有充分的预判,其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饭店应对原告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责任比例的认定。遇到类似状况,当事人应注意留存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劳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供为接受劳务者提供劳务,损害发生时的人证、物证,住院就医的诊断证明、医嘱、票据等相关证据。接受劳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供己方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及时进行救治,支付医疗费用等相关证据。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