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勇 张亿豪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和前夫李某分别与被告王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王某某与李某的经济纠纷经法院调解结案,李某需向王某某偿还借款。王某某与陈某的经济纠纷,陈某于2019年11月18日向王某某出具欠条,承诺到期还款。因陈某和李某未及时向王某某还款,王某某于2022年8月17日、2024年1月13日、2024年1月18日,制作印有原告身份证照片的展板在原告家所在村公开展示,并用喇叭循环播放“陈某、李某不要脸,欠钱不还等”。为此,陈某和李某于2024年2月1日诉至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判决结果
魏都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为索要欠款,在原告所在村摆放印有原告照片的展板,并用喇叭循环播放不文明语言,该行为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贬损,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要求王某某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以下判决:王某某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种重要人格权,其关系到一个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应受到的信赖和受到尊重的程度,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道歉的范围应与侵害名誉权的影响范围相一致,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法院依法确定被告应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