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许昌讯(河南法治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蔡艺婷 张洺瑞)“刷单送礼品”“点赞评论返佣金”……社交群里,常常见到类似这样的兼职信息及二维码。一些人出于好奇扫码参与,便迈入了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不仅可能被骗取钱财,还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触犯法律。河南法治报记者昨日在禹州市检察院采访时,就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前不久,该院办理了一起在校大学生王某受“网店刷单返利”引诱,从而导致犯罪的案件。该院曾就此案召开听证会,当场宣布不制发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的处理决定。
2024年4月,王某通过网络找了一份“刷单返利”的兼职,并多次接收“刷单资金”近3万元,再通过网购消费出去。其间,王某的银行卡因异常交易被风控,在知晓相关钱款可能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使用名下的银行卡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提供帮助,5天时间内非法获利708元。
2024年11月,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禹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供个人银行卡供诈骗团伙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合研判后,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禹州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将该案移送至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行政检察官全面审阅了刑事卷宗并深入了解案情,认为王某系在校学生,案发后主动投案并退赃,主观恶性小,如果对其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可能会导致其被开除学籍,影响学业甚至人生,拟不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为确保行政处罚既有尺度又有温度,该院召开听证会,听取多方意见。听证会上,听证员全面了解王某违法原因、悔罪态度和未来人生规划后,经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禹州市检察院在充分听取意见后,当场宣布案件不制发检察意见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