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吴林轶 尚雪
近年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办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过程中,综合运用“调解优先、回应实质诉求、优化营商环境”三项举措,力求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2024年,该院行政二庭所审理的环境资源行政争议高达76.47%的案件以调解、撤诉的方式结案,同时推动了上诉率、申请再审率、访案比等审判质效核心指标的大幅度趋优,做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做实做细调解优先
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审理的行政案件中,多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补偿案件。环资行政案件常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准确查明事实、厘清法律关系是开展协调化解工作的基础。办案人员坚持在庭审前阅卷研判案情,明确审理方向,着手准备协调化解方案;在庭审中查清问题,解答疑惑,释法说理,确保当事人能够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准确认识其行为合法性,使当事人能够看清楚、想明白是非对错;在庭审后,依据查明的事实,立即开展协调化解工作,为当事人解法结、解心结,既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感同身受讲透情理。
代表案例:该院行政二庭在调解某建材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环保处罚上诉案时,已经过调查取证、听证、复议、一审等程序的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比较大,合议庭注意到这个情况后,庭前即对有关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取样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研究,庭审中,一方面向被告指出其行政执法程序中的瑕疵问题,另一方面向原告释明其在第三方检测公司取样后当即检修设备,存在逃避行政机关继续调查取证的合理性怀疑。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的专业水准以及清晰透彻的释法明理心悦诚服,双方冰释前嫌当庭达成调解合意。
用心用情回应实质诉求
该院在受理案件后即组织集体讨论深入研究,力争“穿透”当事人核心诉求。对于原告存在起诉不当、不能实现其核心诉求的案件,一是对其进行释法明理、答疑解惑,为其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指明方向。二是监督、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针对行政相对人存在合理诉求,且行政行为确有不当的,加强与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的释法、沟通,指出行政行为存在的错误和瑕疵,积极引导其自行纠错。
代表案例1:该院行政二庭所审理的某涉林权行政复议一审诉讼案件,考虑到原告人数众多、应诉距离远的情况,合议庭奔赴300余公里到当地开庭,通过查清案涉纠纷的历史遗留因素,向原告释明解决案涉纠纷的合法路径,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审结后,当事人送来锦旗。
代表案例2:该院行政二庭所办理的某强拆养羊场引发的行政赔偿上诉案,被告行政机关坚持自己是基于国家和上级政府关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耕地保护的要求,因而实施的强拆行为,不应当进行赔偿;原告认为一审酌定的赔偿数额过低提出上诉。合议庭法官数次前往100余公里外的案发地,查看现场了解情况、赴当地市场询价、与行政机关沟通合理赔偿的标准、向上诉人释法明理打消其过高的心理预期。最终,案件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和解,被诉行政机关当场履行到位,案涉争议得以完全化解,避免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信访的隐患。
抓紧抓实优化营商环境
高额度环保类行政处罚往往会对企业的后续经营甚至生存造成较大影响,行政相对人因而起诉、上诉。2024年,该院行政二庭共调撤14起涉企业行政纠纷,探索环境资源保护与企业可持续发展二者兼顾的最优解。一是时间换空间,对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程序规范、法律适用正确、量罚适当的案件,考虑到企业的经营压力,充分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沟通,采用由行政相对人分期缴纳罚款的方式调解结案。二是针对小过重罚的案件,依照行政处罚法原则性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说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降低行政处罚数额。三是以推动企业整改的方式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代表案例:该院行政二庭审理的某玻璃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上诉案,该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产被处罚。该公司能够认识到行为违法性并有改正意愿,但其主张受特殊因素影响办理环评手续有困难,经合议庭协调,由被告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办理手续的相关事宜进行指导、跟踪,帮助其破解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痛点难点。
我省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以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为我省唯一一个行使集中管辖职能的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遍布全省各市地。下一步,该院将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法印发的《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群众诉累,坚持到涉案现场去、到群众中间去,把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