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王红 代文官
身边的事儿
妻子吕某某和丈夫谭某某于2014年1月登记结婚,于2023年11月登记离婚。2020年7月,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王某相识、交往,2022年底,两人结束男女关系。期间,谭某某通过微信多次向王某转账、发红包。2024年11月,吕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谭某某微信转账19788.6元、红包3705.48元、消费记录52781.81元。
判决结果
渑池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关爱。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了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王某,既是无权处分,也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谭某某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告王某因无效赠与而取得该款项,损害了原告吕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构成不当得利。
因谭某某的消费记录仅能证明该部分消费系谭某某支出费用,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王某不予认可,无法判断该项费用是否为被告王某实际获利,故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吕某某返还11747.04元,同时驳回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不仅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双方都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以忠诚、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共同营造积极、和睦的婚姻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