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杨占伟 通讯员 吴冬亚 左强
春节将至,为普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安全知识,持续营造全社会反诈防诈的浓厚氛围,昨日,罗山县法院发布3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例,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远离违法犯罪,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谨防成为犯罪“帮凶”
案例
2024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与上线联系,为上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通话转接服务(俗称“手机口”诈骗)。其间,陈某某按照上线的要求,用数据线连接两部手机,由上线远程操控手机拨打诈骗电话,与接听电话的被害人进行通话,从而为上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害人周某接听了由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电话号码打来的诈骗电话,被诈骗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他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提醒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集团化、链条化等特征,一次完整的诈骗活动行为往往需要上、下线配合完成。“手机口”诈骗即使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者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诈骗人员的电话,另一部手机则插入本地电话卡拨打被害人的电话,从而实现语音中转,达到诈骗被害人的目的。
上述犯罪手段帮助诈骗团伙掩饰来电号码真实归属地,不仅提高了诈骗的成功率,还能隐藏身份、逃避打击。该案警示广大群众,面对诱惑时要提高辨别能力,切莫被蝇头小利冲昏头脑,谨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学会鉴别虚假信息
案例
被告人罗某某与管某某相互合作,利用网络软件为诈骗分子发布“同城上门服务”的信息,吸引被害人扫码进入诈骗分子建立的网页聊天群客户平台,为诈骗分子引流。此后,诈骗分子再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的钱款,然后根据引流人数向罗某某和管某某支付相应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管某某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发布信息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诈骗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零两个月、有期徒刑1年。
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浏览网页信息时应增强安全意识,不要随意接受陌生网友的邀请和搭讪,更不要给陌生人转账,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
警惕虚假购物类诈骗
案例
被告人谭某没有笔记本电脑进行出售,但其仍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出售笔记本电脑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尹某某根据谭某发布的信息添加谭某为微信好友,双方约定:尹某某以4450元的价格从谭某处购买笔记本电脑。此后,谭某先后以支付笔记本电脑款、需要缴税等名义,骗取尹某某共计6950元,后谭某将尹某某的联系方式删除。发现被骗后,尹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提醒
该案属于典型的网络购物诈骗案件,不法分子诱导买家脱离正规的二手交易平台,转而通过社交软件进行交易,一旦发生纠纷,买家将很难得到平台的保障。网络购物需谨慎,购买高质低价商品要当心,在购物时要使用安全的支付工具,选择有第三方交易保证的平台交易,切实保护个人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