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孙许可
基本案情
2020年春季以来,被告人张某和丈夫李某明,在明知上家可能将注册的微信账号用于犯罪的情况下,帮助其接发二维码。
每当上家为了注册新的微信号,需要他人进行辅助注册验证时,二人就在接收到上家发送的辅助注册微信二维码后,将该二维码转发到他们组织创建的地推人员群中。地推人员在人流量较大的地段,通过向路人发送小礼物的方式骗取路人信任,让他们辅助扫码注册新的微信号,利用扫码人员实名认证的微信号注册信息和信誉帮助其验证注册新的微信号。被告人张某、李某明非法获利1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退赃10万元。
判决结果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上家注册微信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为了牟利联系地推人员寻找路人进行微信辅助验证,为上家的犯罪行为提供辅助认证的技术服务,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张某和李某明有期徒刑7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1.5万元、1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李某明及其上家实际上是利用微信平台的验证规则诱骗路人进行微信辅助认证,进而获取新的微信号,依旧组织地推引导路人进行微信辅助验证,为网络犯罪提供辅助认证的技术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日常生活中,群众经常会遇见各种扫码送礼品的场景,这些行为可能是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进行的地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理性对待别人“善意的馈赠”,拒绝扫描来历不明的二维码,更不要被蝇头小利蒙蔽,间接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