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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迟延履行一天 不宜认定为实质性违约

日期: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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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0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治报记者 王玥 通讯员 赵艳 张昕欣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双方之间一起纠纷达成协议:甲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前,以银行纸质承兑汇票的方式,一次性向乙公司支付一笔资金,否则乙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利息10万元。

  2023年3月8日,甲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纸质承兑汇票,银行于3月15日18时完成开具。甲公司当日收到后,微信通知乙公司于3月16日领取汇票,乙公司未提出异议,仅要求甲公司发送了纸质承兑汇票照片。2023年3月16日,乙公司领取了纸质承兑汇票。次日,乙公司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利息1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甲公司交付纸质承兑汇票的时间比两公司确认的时间迟延一天,但从在案证据可以看出,甲公司主观上没有拒不履行协议的故意,客观上未影响协议目的的实现,实质上亦未明显损害乙公司的利益,其履行行为存在瑕疵,但不构成根本违约,适用违约金条款与其行为不相当,故依法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平、诚信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日常生活和经营交易过程中,公民应当有适当的容忍义务,以保障社会协作的顺利进行,形成和谐、稳定、良性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为了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而约定了违约条款,在义务人一方无主观恶意亦未造成实际损失,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迟延履行一日应为一般人可以容忍和接受,可视为在法律应容忍的范围之内。瑕疵履行不宜认定为构成了实质性违约,否则将造成违约责任与实际损失的明显失衡,对义务人一方显失公平。当然,义务人一方也应更加积极、及时履行义务,避免此种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