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陈艳芳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纪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商水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分批支付款项的协议,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纪某某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后,称余款3万元作为居间费支付给两名居间介绍人了。后张某某就该笔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将纪某某名下某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扣划。纪某某提出异议,请求终止执行。
案件结果
商水县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驳回纪某某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纪某某未申请复议,随后向商水县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查认为,纪某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的异议,通过执行复议制度解决。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在当事人、管辖法院、裁判程序等方面均有区别。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纪某某对执行裁定不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进行司法救济,但其不申请复议,却在期限届满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该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