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何永刚
●蹲点时间:一月十九日
●天气:晴
●蹲点单位:舞钢市法院
●关键词:财产保全
周日一大早,舞钢市法院法官杨兴华就来到了法院,按照原告诉求,要对辖区某企业的机器设备进行保全。
为什么选择周日去保全?“周日在企业工作的工人较少,能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的影响。”临出发时,杨兴华还不忘叮嘱同事:“别忘了穿便装,开私家车。”
这是一起经济纠纷,被告企业经营状况一直良好,近两年才陷入了困境。原告起诉后,要求查封该企业的机器设备并限制使用。被告收到应诉通知后,向法院反映了企业经营现状和职工就业情况,希望法院予以考虑。
一边是原告的合法保全请求,一边是企业的危急时刻,一边是企业工人的生计问题。如何寻得最优解?
该院接收申请后立即开始审查。原告提出保全是合法的,但若把被告企业的设备查封并限制使用,企业就无法生产,不但偿还不了欠款,还可能濒临倒闭。
为此,该院执保团队、民事审判团队等部门在联合会商后,决定依法选择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灵活保全措施,并就具体实施的时间、方式进行部署。
杨兴华主动联系原告,做通其思想工作后,利用周日,穿着便装去被告企业开展保全工作。“保全期间,企业还可以照常运用设备生产,但绝不能擅自处置设备。”杨兴华特别提醒企业。
这是舞钢市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生动写照。
“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的有效途径。”舞钢市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蘅说。在审理涉企纠纷案件时,该院充分考虑和平衡各方利益,灵活运用保全措施。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良记录等情况,该院则通过采取“活查封”措施,在依法保障保全申请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又确保被保全企业能够继续生产经营;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延误企业生产经营的,严格审查执行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对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依法裁定变更保全措施,努力降低诉讼活动对企业的影响,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 为该市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添彩。
“法院这次的灵活保全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现在公司正常运转,工人们的饭碗也保住了!”该公司负责人说,“现在大家心里都踏实了,干起活来也格外有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