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鱼”还“渔”,非法捕捞者成生态补偿者
日期: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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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淮滨县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生态修复冬季增殖放流公益活动。
此前,被告人戚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淮滨县法院审理后判处几人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生态补偿相应的民事责任。
增殖放流现场,承办法官以及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本次放流鱼苗的数量、规格和放流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和见证,并和戚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一起将2000余尾鱼苗放流至淮河水域中。
编辑点评
生态补偿制度,实现了3名被告人从“破坏者”到“修复者”的转变,既对破坏生态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也有力地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资源。淮滨县法院通过刑事审判严惩犯罪加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的方式,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