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事没了结,又签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日期:01-13
□河南法治报记者 马建刚 通讯员 藏婷婷 杨肖依
基本案情
2015年,王某为秦某经营的门面房进行装修。当年10月25日,王某与秦某签订《装修验收合同》一份,验收结果为合格,双方在合同落款处进行了签字确认。2020年10月29日,秦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王某借款肆万元整(40000元),以一辆轿车作为抵押,2021年3月1日前还钱还车,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本人全部承担。”到期后,秦某仍未还款。2023年10月31日,王某电话联系秦某主张还款未果。通话中,秦某还就王某拒绝让其将轿车开走进行年检导致车辆报废为由,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2024年4月7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偿还欠付装修款及利息。审理中,诉讼时效成为庭审焦点。
判决结果
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秦某抗辩原告王某赔偿车辆损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被告秦某可另行解决。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秦某向原告王某支付装修款400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中断的特征为:一是发生于诉讼时效的进行中。二是发生了一定的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被推翻。三是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本案中,原告王某向被告秦某以通电话的形式主张权利索要款项,自2023年10月31日起,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应当自次日起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遵循“一案一由”原则,通常情况下,一个民事诉讼中只能存在一个案由,一个法律关系立一个案件,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需分案处理,这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则。本案系原告王某、被告秦某因装修引发的合同法律纠纷,被告秦某主张要求原告王某赔偿损失系侵权法律关系,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应分别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