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贾鹏虎 通讯员 陈敏
身边的事儿
刘某(男)与杨某(女)原系夫妻,育有两名子女,2021年自愿离婚。2023年,双方在商议复婚事宜期间,刘某通过微信向杨某陆续转账共58686.66元,杨某向刘某微信转账3100元。刘某称,上述款项是以复婚为前提给杨某的生活费、房租等,双方离婚后没有共同生活,转账期间以恋人身份相处。后来,双方未复婚,刘某向杨某索要上述款项未果,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与杨某恋爱期间发起多笔转账,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故本案的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在双方当事人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刘某赠与钱款的目的无法实现,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曾系夫妻关系及在转账期间系恋爱关系,存在生活性消费支出也具有合理性,酌情认定杨某返还刘某赠与款项3万元。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刘某为达成复婚目的向杨某赠与钱款,其性质应定性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一方不同意复婚、另一方缔结婚姻目的不能达成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返还对方已支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