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穆智明 通讯员 韦德涛
“多亏了张法官的耐心调解,这让我吃了一颗‘定心丸’,液化气站不仅保住了,还能继续经营十几年!”说这番话的是一起涉农村集体土地转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的上诉人范某。今年元旦前夕,该起案件经过新乡市中级法院民二庭法官张金帅多次调解,范某与村委会达成调解协议。
“这起案件涉及30年前的土地转让合同,具有历史遗留因素,化解起来难度很大。其间一波三折、数月攻坚,终于峰回路转,实现‘双赢’效果。”张金帅说,1992年6月,某村委会与某钢厂签订协议,将村里15亩荒洼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给某钢厂,用来建液化气站,钢厂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6.4万元。2005年,某钢厂又与范某签订合同书,由范某一次性买断钢厂液化气站现有设备及配套房屋和该站所占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总计价款30万元(含土地使用权转让费9.6万元)。其间,某钢厂因生产经营不善破产。
2023年,某村委会将某钢厂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村委会与某钢厂签订的协议及某钢厂与范某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范某立即返还土地,支付30年来的土地占用费用。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钢厂及范某支付转让费后,一次性取得案涉土地无期限限制的长期使用权,行为性质实质为买卖集体土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确认双方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的问题由双方另行诉讼处理。范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新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面对棘手的矛盾纠纷,张金帅打算先从调解入手,寻找既能维护村集体土地权益,又能保障液化气站经营利益的两全其美的方法。有了初步处理方向,张金帅和合议庭成员梳理双方争执的问题和诉求,很快确定了调解思路:一方面依法确认案涉土地所有权归属村委会,并享受土地收益;另一方面尊重历史事实,让范某继续使用案涉土地至一个合理期限,以收回投资利益,待使用期限届满后,再返还土地。随后,张金帅邀请镇政府相关人员一同参与协调化解,针对双方关心的问题答疑解惑。张金帅又找到范某,引导其既要从企业的利益考虑问题,还要认识到农村土地性质和所有权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学会各退一步,尊重各方权益。
经过沟通交流,双方终于同意坐下来谈判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村委会与某钢厂签订的协议书及某钢厂与范某签订的合同不再履行,双方按照新协议执行;范某认可案涉土地属于村委会,村委会同意范某继续使用案涉土地18年;范某每年向村委会交纳土地使用费,每5年按一定比例上浮费用。
调解协议达成后,范某一次性支付了前5年的土地使用费,村委会配合范某开展正常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