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施行5周年之际,1月2日,最高法发布首批5个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涵盖涉外商投资企业的常见纠纷,彰显了法院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外商投资秩序,促进持续提升外商投资信心的重要作用。
高效解决涉外商投资企业纠纷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和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准确适用外商投资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国内法律以及有关域外法律,公正高效解决涉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营造有利于外商投资法治环境,助力稳定外商投资市场预期,为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上海兰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准确认定高管的行为构成其与公司之间的自我交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高管将违规交易所得归企业所有的诉讼请求,规范外商投资企业高管行为,依法为遭受损害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救济,有力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有序发展。
正确适用域外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除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关系、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关系、股东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外,往往还涉及外方股东与其任命董事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针对不同的涉外民事关系,依照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引,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对于需要适用域外法律的,应通过适当途径准确查明并正确适用该域外法律。
●在韩国T某株式会社与天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曹某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法院针对不同的涉外民事关系,分别适用韩国法律和中国法律,保护了外国投资者对企业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采取保全措施维护企业正常经营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今后判决或裁定得以顺利执行,避免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时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规定,法院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在日本东京A株式会社与松某申请行为保全案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避免了外商投资企业遭受进一步损害,有效保障了股东合法权利的行使,维护了企业正常经营,增进了外国投资者的信心。
尽力推动中外当事人继续合作
法院在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时,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实际情况,适时行使释明权,促推当事人作出更有利于问题妥善解决的决定。
●在德国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中,法院在判决解散公司、破解公司僵局的同时,向当事人释明新的合作形式,为推动中外投资者合作提供更多可能。
●在山东跃某胶带有限公司与优某橡胶有限公司、日本横某株式会社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中,经法院调解,中外当事人握手言和、继续合作,中外合资企业得以正常经营。
新闻背景:外商投资法的施行
外商投资是参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推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正式施行,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外商投资法通过简化审批程序、扩大投资领域等措施,吸引了更多的外商投资进入中国市场,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增强了外国投资者的信心。
(综合新华社、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