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珈瑶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合同成为交易中重要的权利义务载体。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合同实施诈骗,合同诈骗行为日益增多。如何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标准和证据要求,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既有效打击犯罪,又保障市场顺畅运行,成为相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标准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且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此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因客观原因未履行合同,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在判断和把握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标准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指犯罪主体主观上意图永久性获取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认定嫌疑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时,办案人员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避免仅依据客观损失或供述判断,需分析嫌疑人的身份、履约能力、履约情况及财物处置方式等。在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合同主体资格的真实性是关键。主体资格的具备和主体信息的真实是合同得以成立、生效以及合同能够合法履行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以虚假身份签订合同(如冒用他人身份或虚构单位),则在一定程度可以推断虚构身份的一方具有主观上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取得非法利益的怀疑。
其次,行为人的履约能力也是关键因素。若行为人明知无法履约却签订合同并获取财物,通常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履行合同的期限内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履约有可靠的保障,应认定其具有履约能力;但若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且未采取履约努力,则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然而,合同未履行并不必然等同于合同诈骗,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再次,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方式反映其主观意图。如果行为人将合同获得的财物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或其他非经营性支出,通常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然而,如果资金用于高风险经营(如炒股、炒期货)并因风险导致损失,则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因为损失由客观因素引起,而非非法占有故意。
最后,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认定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如果合同未履行后,行为人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拒绝承担责任或逃避返还财物,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相反,若行为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赔偿或减少损失,则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节点
在诈骗罪中,被害人因犯罪主体所虚构的事实而“自愿”交付财物后,诈骗犯罪即已完成,成立既遂,犯罪主体的非法占有目的通常在其控制财物之前产生。然而,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先占有被害人财物后,采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自愿放弃财物,从而实现非法占有,这也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在合同诈骗罪中,犯罪主体在被害人交付财物或款项之前,可能并未形成非法占有目的,也未采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此时,行为人可能已经合法占有财物,但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拒不交付货物或支付款项,或者不偿还资金。因此,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在合同签订前、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后产生。
(三)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反映了行为人对其行为及其后果的认知和意图。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心理,主要依赖于其具体行为和行为结果。手段的非法性是认定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若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诈骗行为,即使未履行合同,也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有共同的欺骗成分,但二者有重要区别。民事欺诈通常仅涉及经济纠纷,而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需具体分析欺骗的内容、程度以及欺骗行为与非法占有之间的关系,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联系和区别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合同的一方故意虚构或隐瞒事实,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此行为属于不真实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导致的合同为无效民事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民事欺诈行为又称欺诈行为,民事欺诈行为需要具备三个要素:一是欺诈方主观故意;二是通过虚构或隐瞒事实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三是被欺诈方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涉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导致对方作出错误判断,并基于此签订合同,进而获取不正当利益。虽然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范围更广,但其本质上包含了合同欺诈的动机。无论是通过作为、隐瞒或不作为,双方的欺骗行为都促使对方作出错误决策。
然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首先,主观故意不同。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通常通过欺骗手段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财物,虽然可能履行合同表面义务,但实质上并未履行合同。相比之下,合同欺诈行为人谋取不当利益,但通过合同履行获取利益,尽管存在瑕疵,仍完成合同义务。其次,两者在法律性质上有显著差异。合同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导致他人财产受损,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合同欺诈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导致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适用合同法,承担民事责任。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诈骗涉及刑事责任,合同欺诈则涉及民事责任。
三、合同诈骗罪立案的证据规格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客观方面的证据至关重要。首先,公安机关需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合同文本。如合同为口头协议且无法提供书面合同,需通过证人证言或实际履行合同的书面凭证(如工作记录、邮件等)进行佐证。其次,关于被害方的财物损失情况,若为货物损失,被害方需提供发货凭证,如财务账册、出货单或提单等;若为金钱损失,则需提供付款凭证,如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或有价票证存根等。此外,还应注意确认货物或资金的流转路径,以便明确损失和赃款的去向。
不仅如此,主观方面的证据也至关重要。若嫌疑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大嫌疑:使用伪造、变造或无效的印章、单据,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伪造或变造证明文件,虚构不存在的标的物;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即“一物多卖”);以及其他明显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这些行为表明嫌疑人有意通过欺骗谋取不当利益。此外,若嫌疑人有以下情形,且无法提供合理辩解,也可认定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使用伪造证明文件,收受货物、款项或担保财产后逃匿;以低价变卖、挥霍财物或用于非法经营;抽逃、转移资金或隐匿财产,逃避返还;隐匿账目逃避责任等。这些行为均表明嫌疑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构成合同诈骗的重大嫌疑。
四、合同诈骗罪的证据审查与判断
从司法实践来看,合同诈骗案件中,罪与非罪的争议较大,且常涉及多种犯罪竞合与复杂证据。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除了审查主体资格、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故意及犯罪目的、客观行为手段等共性因素外,还需特别关注案件中具体情形的证据审查。
(一)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证据审查
在合同诈骗案件的证据审查过程中,需重点关注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证据以及赃款赃物和被害人损失的审查。
首先,合同诈骗案件中,证据审查至关重要。合同证据需确认合同是否真实、符合法律要求,特别是合同标的的市场流通性。书面合同需审查条款,并确保电子数据为书证;口头合同则依赖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证人的证言有助于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及违法性。
其次,主观证据的审查应聚焦于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和物证,了解嫌疑人的动机、预谋过程、犯罪目的及赃款去向。证人证言可判断嫌疑人的履约能力和意图,物证则可证明赃款是否被用于挥霍、高风险经营或非法活动。合同诈骗罪作为目的犯,需分析嫌疑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是否虚构事实、是否存在挪用资金或逃避责任行为,以及违约后是否有逃避责任的表现。
最后,对赃款赃物及被害人损失的审查同样重要。查明合同约定标的、嫌疑人实际所得、被害人损失及赃款去向至关重要。相关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证言、金融转账记录、货物流转凭证、赃物鉴定意见等。在复杂案件中,司法会计和审计鉴定也能提供关键支持,帮助确认赃款去向,判断嫌疑人是否将其转移、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
(二)特定情形合同诈骗案证据认定
在特定情形下,合同诈骗案件的证据认定涉及多个方面,尤其是在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及虚假担保的情形中。
在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案件中,关键证据包括单位的合法性、经营范围和犯罪所得的归属。需审查单位是否专门为犯罪活动成立,如相关的法人注册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文书,以及单位章程、合同、负责人资料等。如果单位已撤销,需提供主管单位的证明。对于一人公司,需重点审查财产与意志独立性、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章程执行情况。如果公司行为违背公司利益或财产与股东混同,则不应视为单位犯罪。
在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形中,关键证据包括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确认合同是否由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以及骗取财物的具体情况。市场监管部门的证明能验证单位的真实性,被假冒单位或个人的证明材料也至关重要。此外,鉴定意见可确认印章、签名的真伪。若业务员或代理人未经授权私自签订合同,证据应关注是否使用伪造印章、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意图。
在虚假担保案件中,关键证据包括嫌疑人供述,特别是伪造票据或产权证明的使用情况。金融机构或产权管理部门的证明可确认担保资料的虚假性,出票人或产权所有人的证言也能证明担保的真实性。此外,鉴定意见可通过科学鉴定确认担保文件是否系伪造、变造或作废。
(作者系香港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