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李杰 通讯员 郭云梦
身边的事儿
2024年2月6日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以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车内公文包里的3000元现金以及面值为1000元的两张购物卡窃走,后将两张购物卡低价出售给他人,所得钱款与被盗现金均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5000元,并取得谅解。
判决结果
鹤壁市淇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犯罪情节,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提醒
拉车门盗窃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打开他人车辆车门,窃取车内财物的行为。这种盗窃方式通常不涉及破坏车辆锁具或车窗,而是通过寻找未上锁的车辆进行作案,类似于“开盲盒”的方式。
为了防范拉车门盗窃,车主可采取以下措施:选择有专人看管的停车场或交管部门指定的停车区域停车,避免将车辆停放在偏僻无人之地;离开车辆时务必随身携带贵重物品,避免将手机、手提包和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留在车内。此外,一定要养成离车锁车的好习惯,避免因疏忽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