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喜糖后跌倒死亡,能否向办喜事者索赔?
日期:12-30
□河南法治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冀晓莉 桑婷
身边的事儿
2023年年底,薛某前往宾馆迎娶新娘,其二伯薛某一按照农村习俗在宾馆为客人发放喜烟、喜糖等喜物。居住在宾馆附近的张某在大厅门口拿取喜糖等喜物后离开,步行至宾馆院子里跌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近亲属万某等4人遂要求薛某阳(薛某之父)、薛某、薛某一、宾馆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余万元。
判决结果
此案在当地群众中关注度较高、争议较大,办案法官注意查明案件细节,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曾检查出与心脏有关疾病,其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身体状况仍自愿前往参加活动,对于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张某自行承担;薛某等人组织的迎亲活动中,依农村习俗发放喜物,不违背公序良俗,在发放过程中没有推搡、拉扯张某,也没有实施其他导致张某死亡的行为,对张某死亡不存在过错;现场人数不算太多、没有过分拥挤,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死亡与其参与抢喜物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综上,薛某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桐柏县法院遂判决驳回4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司法裁判应注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般应具备四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本案中,虽有死亡的后果,但薛某等人未实施侵权行为,对该后果无过错,且迎亲发放喜物的行为本身不会造成张某死亡,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薛某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