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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被骗转款后,能否向卡主主张款项返还?

日期: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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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2版:法在身边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治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身边的事儿

  岑某某为海南省万宁市人。2022年5月1日,岑某某遭遇网络诈骗,将59680.2元转入指定的郭某某的某银行信用卡内。郭某某为武陟县人,他将自己名下7张银行卡全部提供给周某使用,约定其提供的银行卡每过一万元流水资金,他得100元好处费,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2023年7月28日,郭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武陟县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本案中岑某某的59680.2元包含在该刑事案件被转移的违法犯罪资金内。原告岑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互不认识,双方之间不存在经济往来。岑某某于2022年5月16日向海南省屯昌县公安局屯城派出所报案,警方立案侦查。随即,岑某某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郭某某返还被骗资金59680.2元。

  判决结果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已就被骗的涉案款项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已立案受理。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岑某某的起诉。

  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提醒

  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故法院判决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未实际占有涉案款项且并未获利,作为刑事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岑某某已就其被骗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岑某某主张的财产损失应当在刑事诈骗案件中通过追缴或退赔程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