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杨占伟 通讯员 张宗华
身边的事儿
赵某与程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程某因资金需要向赵某借款30万元。2015年6月24日,双方进行了结算,程某向赵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并承诺于2015年8月24日一次还清。2016年2月6日,双方就上述借款再次进行结算后,程某又出具了一份10万元的借条,约定3年内付清。2024年8月14日,赵某将程某诉至信阳市浉河区法院,要求程某偿还借款。
程某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赵某主张的10万元借条的出具时间显示是2016年2月6日,距起诉之日2024年8月14日有8年之久,即便按照补充协议约定,10万元欠款在3年内还清,赵某起诉的时间也已超过了3年。程某认为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当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浉河区法院依法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浉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纠纷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对此,法院分析如下:1.案涉10万元借条出具时间为2016年2月6日,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3年内付清,即诉讼时效起算日期为2019年2月6日;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之规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22年2月5日;3.原告赵某某于2024年8月14日诉至法院,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且程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然原告赵某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程某主张过权利,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综上,法院认为程某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理由成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有这样一句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即法律不保护那些对自己的权利疏于维护、怠于主张的人。诉讼时效的立法初衷为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表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通过诉讼实现利益的公力救济。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仍可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义务人提出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法院经审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则对债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即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
本案中,赵某与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且约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但是赵某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在程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法院经审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