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岳明 王玥
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讼渠道进行维权。但随着诉讼案件数量的激增,滥用诉讼、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行为也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信用体系,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司法热点问题之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部署,依法严惩不诚信诉讼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12月26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院(以下简称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召开打击不诚信诉讼新闻发布会,以期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明确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推进虚假诉讼的防范整治工作以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破解发现难
推进不诚信诉讼防范整治
“诚信诉讼是诚信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发布会上,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分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梁超鹏通报了2024年打击不诚信诉讼整体工作情况。
2024年,该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将执法办案与倡树诚信文化有机结合,着力塑造诚信、公正、权威诉讼生态,有效筑牢了抵御失信“司法防线”。
持续加大不诚信诉讼打击力度,注重引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自觉规范诉讼行为,建立健全不诚信诉讼防范化解工作机制,针对滥用诉权、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各种不诚信诉讼行为,先后作出拘留、罚款等司惩决定24件,其中,拘留两件,罚款22件,罚款总额21万余元,最高罚款金额5万元,向全社会传递出诚信获益、失信受罚的鲜明导向。
通过梳理2024年相关案件情况,不诚信诉讼行为主要体现了3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广泛存在于各种类型案件中。24件案件,既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还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可以说不诚信诉讼行为不受案件类型限制。二是涉及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常见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有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诉讼,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向法庭提交伪造的证据、庭审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不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等,可以说涵盖了立案、审判、执行等案件办理各个环节。三是识别和防范难度较大。实施不诚信诉讼行为,当事人往往事先进行了精心的准备,实施时采用了巧妙的伪装,具有很强的迷惑性、欺骗性,当事人之间有时候还有恶意串通的现象,共同欺骗、蒙蔽办案人员,进一步加大了识别和防范的难度。
破解查办难
对不诚信诉讼开出强力“罚单”
诚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违反这一原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发布会上,该院向社会发布4起打击不诚信诉讼典型案例。
原告吕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丈夫张某与被告苏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吕某据以提起诉讼的主要证据之一《村民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其中安置补偿对象签名存在前后不一致的现象。
经调查,吕某称与丈夫张某的安置补偿协议不慎遗失,为确保顺利立案,二人商议后借用吕某父亲的安置补偿协议,在上面加以涂改、复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在接受询问时,张某谎称伪造证据行为是受其委托律师教唆,但在随后的陈述中又予以否认。
鉴于吕某在诉讼中提供伪造的证据,张某协同吕某伪造证据,并在调查询问时作虚假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对吕某、张某二人分别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伪造证据行为,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破解防治难
构建全覆盖全方位全流程防范化解工作机制
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侵蚀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影响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以及社会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合理期待。我国民事诉讼法、刑法等有关法律均对不诚信诉讼行为明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为防范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该院采取多项举措,积极构建全覆盖全方位全流程防范化解工作机制。一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持续加大打击不诚信诉讼宣传力度,组织当事人签订《诚信诉讼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二是提升识别防范能力。定期开展防范虚假诉讼专题辅导讲座、打击不诚信诉讼经验交流活动等,提升干警对不诚信诉讼的识别防范能力。三是建立依法惩治机制。将打击不诚信诉讼作为重点工作,加大审查力度,鼓励、支持、监督办案人员依法惩处不诚信诉讼行为。四是推动形成工作合力。联动公安、检察等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打击不诚信诉讼广泛共识和工作合力,共同营造良好诉讼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