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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耕地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守牢18亿亩耕地红线。公安部、自然资源部12月23日联合公布4起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辽宁省大连市刘某军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军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明知其流转和租用的土地为耕地,且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殷某飞、刚某峰等人在大连市金普新区华家街道某村耕地内挖砂,并使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回填现场,造成47.98亩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2024年2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军等3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刘某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殷某飞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刚某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警示意义
落实对耕地的最严格保护制度,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擅自在耕地上挖砂、取土。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非法占用耕地挖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公安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大力推动被毁耕地修复,对该省涉耕地违法犯罪起到强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张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犯罪嫌疑人张某(牡丹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包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某村43.57亩耕地,伙同他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耕地地面硬化、修建房屋、安装设置地秤,造成38.47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4年8月,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判决牡丹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5万元;判决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警示意义
非法建设占用等行为导致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不利民生永续发展,严重危害粮食安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严守法律法规规定,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公安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联合督办、联动上案等方式,起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触碰耕地红线的犯罪行为,实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净化一域”工作目标,对非法占用、毁坏耕地行为敲响警钟。
(综合新华社、公安部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