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马建刚 通讯员 代文官
基本案情
某货物装卸搬运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常某,经营范围为货物搬运装卸。2021年3月,王某某到某货物装卸搬运部工作,主要负责收发快递。工作期间,王某某的工资由常某通过微信形式发放。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6月,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某向渑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4月,渑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王某某与某货物装卸搬运部在2021年3月10日至仲裁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某货物装卸搬运部不服该仲裁裁决书,于2023年5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渑池县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驳回某货物装卸搬运部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某货物装卸搬运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当争议发生后,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仅以双方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为依据,而应以用工过程中所体现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具体可从双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人身的从属性、经济的从属性和组织的从属性4个方面进行审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某货物装卸搬运部作为独立的运营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王某某到某货物装卸搬运部工作,由某货物装卸搬运部经营者常某安排分配工作任务,并发放工资,且其从事的工作属于某货物装卸搬运部的组成部分,故某货物装卸搬运部与王某某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某货物装卸搬运部关于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