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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拉车门盗财 被判盗窃罪

日期: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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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1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今年8月16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某大厦东侧的店铺门前,以拉车门“开盲盒”的方式,盗窃李某车内现金2500元,后将赃款挥霍。同日,张某又以同样的方式拉开孙某汽车的车门,因车内没有财物未得手。

  判决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该案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5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是财产犯罪中高发的类型之一,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数额较大是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拉车门“开盲盒”的方式,秘密窃取被害人车内现金2500元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赵萍 岳美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