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穆智明 通讯员 蔡妍
“因案件审理需要,现通知你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请准时到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如你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案件待证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你方的认定,你方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昨日,河南法治报记者从长垣市法院获悉,该院在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时,为准确高效查明案件事实,倡导诚信诉讼,通过向当事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案件审理。
打工引发劳务纠纷
王某借用被告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原告张某为王某提供劳务。经结算,王某应向原告张某支付劳动报酬14.29万元,因暂时不能支付,王某向原告张某出具14.29万元的欠条一份,并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后因王某去世,原告张某主张被告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张某所举欠条中的债务,经原、被告双方及案外人王某二(王某兄弟)协商,由被告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债务,剩余债务由案外人王某二承担。现被告公司已将其应承担的债务履行完毕,王某二向原告张某重新出具了剩余债务的新欠条,并提供了由原告张某出具的“收到被告公司7万元款项后被告公司已不欠其工资”的书面证明。针对以上抗辩内容,原告张某的代理人表示不清楚是否存在新欠条。
法官细心寻找真相
被告公司是否应按原告张某举证的欠条支付劳务报酬?为实质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原告张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原告张某本人到庭,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原告张某到庭后,法院依法告知其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并让其签署了保证书。通过法庭释明,原告张某明确表示,对被告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明不申请鉴定。后经进一步询问,法官充分了解了案件事实:案外人王某二确向原告张某重新出具了新欠条,但因王某二是另案失信被执行人,原告张某怕要不回劳动报酬,故而以作废的旧欠条为证据提起了诉讼。法官对原告张某进行释法明理及训诫后,原告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致此,该案得以顺利解决。
编辑点评
当事人作为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往往对案件事实有着最直接、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在案件事实争议较大,难以查清时,法院通过向当事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责令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有利于法官准确全面了解案情始末,从而形成正确的内心确认,依法公正作出裁判。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