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定残后死亡 家属如何主张赔偿金?
日期:12-19
□河南法治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姜燕
身边的事儿
2023年5月,孙某驾驶货车与赵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与赵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被诊断为创伤性休克,住院及康复治疗共计225天,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今年8月15日,赵某起诉至唐河县法院,要求孙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共计91.12万元。今年8月29日,赵某死亡,经尸检鉴定:赵某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遗留不良的生存状态,并发肺部感染,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损伤与其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作用(参与度理论值:56%~95%)。赵某的妻子、长子、长女作为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孙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孙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之后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赵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保险公司已赔付医疗费21.36万元。
赵某死亡后,其家属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而针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赔偿,需要考虑参与度。赵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59周岁,且诊断报告未显示其自身存在身体健康问题,结合鉴定意见、赵某事发前的身体状况、事故原因力大小,酌定损伤参与度为95%。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0.98万元。
法官提醒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定残后又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且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应择一主张,其近亲属应当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之间进行综合考虑。一是可以选择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该损失在受害人定残之日已经确定,不因受害人死亡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考虑参与度。二是可以以间接受害人的身份主张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当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时,需要考虑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死亡之间的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