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得知借款人死亡的情况下,出借人擅自做主将质押车辆卖给他人,这不但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更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12月16日,商丘市中级法院法官文志林介绍了一起案件。
去年8月份,家住商丘市的任某向袁某借款25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同时任某将其一辆奥迪A4车质押给袁某。当年9月任某死亡,袁某得知消息后,在借款未到期的情况下,于任某死亡当日即将质押车辆出售给他人。不久,任某亲属得知此事,以车辆价值远高于借款本息金额、袁某擅自出卖车辆给其家人造成损失为由,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车辆卖出,袁某无法提供案涉车辆,任某亲属单方委托评估,车辆在出卖时的市场价值为75000元。
梁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擅自处置质押车辆,未与任某家属协商折价,违反法律规定。在扣减借款本息后,袁某应赔偿任某家属车辆损失53500元。袁某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
二审审理过程中,袁某提供了案涉车辆,并申请重新评估车辆在出卖时的市场价值为48298元。商丘市中级法院认为,袁某在未与任某亲属协商的情况下,利用其经营二手车生意的便利,于任某死亡当日即擅自将质押车辆出卖给他人,且在任某亲属提起诉讼后拒不提供车辆进行评估,不但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更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任某亲属因此支出的鉴定费和袁某支出的鉴定费以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应由袁某承担。在扣减借款本息后,法院判决袁某赔偿任某亲属损失26896元。
法官提醒,在借款未到期且未与借款人协商的情况下,出借人不能提前实现质押权,无权擅自处置质押车辆。即使借款到期且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出借人也只能与借款人协议以质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等,亦无权单方处置质押车辆,若擅自处置给对方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祁飞 文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