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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标准

日期: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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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司法实务       上一篇    下一篇

  □施文星 梁永昌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0日,武陟县法院在执行常某与张某、赵某、王某军、魏某、焦作某粮棉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案外人王玉新提出,自己与被执行人王某军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7月28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法院查封的房产归案外人王玉新所有。之后,王玉新到武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查封房产申请变更登记。王玉新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并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裁判要旨

  由于执行程序需要贯彻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因此,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标准。这一判断标准,要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异议人能否排除执行的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法院查封的房产原系王玉新与王某军共同所有,双方在查封之前已经离婚,约定查封房产归案外人王玉新所有,且案外人也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该房产应属案外人王玉新所有。综上,案外人王玉新提出的异议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一、是否有证据证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有以签订离婚协议从而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是处理该类问题的关键。

  该案在审查过程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玉新与王某军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王玉新与王某军解除婚姻关系及有关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真实。据此, 王玉新与王某军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亦属有效。

  二、法院认定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表明对诉争房产未办理过户不存在过错是该类问题的难点。

  本案中,根据武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和相关发票等证据可知,王玉新与王某军签订离婚协议后,即到武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查封房产申请变更登记,因登记面积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测绘面积不一致,致使申请变更登记未果。因此,王玉新对诉争财产至今未办理过户不存在过错。

  三、在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问题,且案外人对案涉全部房产享有请求权的情况下,案外人依据《离婚协议书》对讼争房产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执行是该问题的核心。

  第一,王玉新对案涉房屋的请求权要远远早于常某因与张某、赵某、王某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所形成的金钱债权。第二,在常某与王某军交易时以及最终形成金钱债权的过程中,诉争房产都未影响到王某军的责任财产。第三,从功能上看,该房产具有为王玉新及其所生子女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常某的金钱债权相比,王玉新及其子女享有的请求权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施文星,武陟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四级高级法官;梁永昌,武陟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