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辉县市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招租苹果ID诈骗案。被告人张三看到某软件上称“招租苹果ID可以轻松赚钱”,便与李四一起购买苹果ID提供给上家从中获利。上家利用他们提供的苹果ID实施诈骗。最终,被告人张三、李四因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法官提醒:信息网络时代,每个人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文:河南法治报记者 穆黎明
编创:牛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