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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污染转嫁”问题现状研究与对策

日期: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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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5版:法治论坛       上一篇    下一篇

  □郭继 王东

  近年来,“污染转嫁”案事件时有发生。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外地人员结伙,将污染物从经济发达地区转移到欠发达地区,采取倾倒、掩埋等手段进行非法处置,构成污染环境犯罪。今年,新蔡县检察院在办理林某峰等人污染环境一案时,审查发现被告人私下接收浙江省宁波市某公司危险废物,偷运至新蔡县某乡镇非法掩埋,严重污染当地土壤。经分析,此类犯罪暴露出三方面问题,亟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作案方式隐蔽,职能部门监管缺位。

  污染环境犯罪方式隐蔽性较强,作案人员为逃避执法检查,往往以掩人耳目的方式秘密倾倒、偷排污染物,由于执法部门在监管方面巡查力度不够、违法消息来源不畅等疏漏,致使未能及时、全面、有效地发现该类犯罪行为。如该院办理的林某峰等人污染环境案,被告人以开设新型墙体材料制品厂生产新型砖为掩盖,有偿接收浙江省宁波市某环境公司固体废物(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1310.45吨,偷运至新蔡县某乡镇进行非法掩埋,由于当地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存在盲区,该案历经近两年才案发。

  二、管理主责不明,执法衔接配合不畅。

  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管理主体涉及地方乡镇政府、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存在各部门之间执法权分散、监管职能有交叉重复、难以落实责任等问题,易造成基层政府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线索上报不及时,许多违法犯罪案件未及时发现、未及时进行处罚,导致打击震慑力度减弱。如林某峰等人污染环境犯罪案,被告人与外省人员结伙作案,上家与下家联系密切,该案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掌握不够翔实、明确,直至上级部门下发案件线索才得以侦破。

  三、宣教力度不够,群众反映渠道不畅。

  办案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存在作案时间长、次数多、危害大、涉案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等特点,涉案人员对环保知识和污染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及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无明确认知。如林某峰等人污染环境犯罪案中,被告人直接将危险废物掩埋于厂房附近土壤中,造成土壤毒性物质含量超出标准限值100.53%,而被告人对此熟视无睹、置若罔闻,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此外,一些群众发现类似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后,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且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诿现象,从侧面反映出基层组织存在对环保宣传引导不到位、举报渠道不畅等问题,未起到源头预防作用。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综合施策,加大查办力度。针对犯罪隐蔽、查实取证难等问题,加强部门联动督导巡查,加大对生产、运输、销售、掩埋等各环节查控力度,打击非法利益链,切断污染环境犯罪源头。二是信息共享,强化衔接配合。进一步加强与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等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交流及衔接配合,探索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对污染环境犯罪线索进行集中摸排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三是加大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开展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增强生态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鼓励群众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并对举报线索及时处理,有效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新蔡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