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社 发)
□赵志田
身边的事儿
董某某系许昌市建安区张潘镇人,经营着一家婚庆店。今年10月,董某某在购进烟花爆竹后,将购进的烟花爆竹非法存放在张潘镇保民医院职工宿舍内。为方便在经营的婚庆店内销售烟花爆竹,董某某又将存放在医院职工宿舍的部分烟花爆竹转移到楼旁边的救护车和婚庆店内。在公安机关的例行检查工作中,民警查获烟花共计322箱、鞭炮22盘。经鉴定,董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
案件结果
许昌市建安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从事经营、存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具有现实危险性,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起诉。建安区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董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其有严格的经营许可制度,对烟花爆竹的安全存储有规范要求,违法存储将对自身和周边产生较大的安全隐患,具有社会危险性,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烟花鞭炮生产、作业等活动,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消费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并在指定区域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