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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楼房下水管道堵塞谁担责

日期: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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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0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治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田姗姗 齐亭亭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原告院某购买了一套房屋,2022年10月底开始装修,2023年1月装修完毕,5月入住一个月左右,后房屋空置。路某、张某等6名被告的房屋位于原告房屋同单元楼的不同楼层,均已装修。同单元其他房屋均未装修。

  2023年12月26日,院某接小区物业公司通知:房屋里有水从门缝往外流。经查看,院某楼上的下水管道堵塞,用水无法排出,造成院某房屋受损。院某家属遂雇人疏通下水管道。后经物业协调,路某、张某分别通过物业公司给了院某200元补偿。半个月后,院某房屋第二次返水,屋内多处墙面受损,衣柜及室内门损坏。经物业公司协助,院某将下水管道切开,发现管道内有防水材料和矿泉水瓶等杂物。后院某就财产受损问题要求6名被告赔偿未果,诉至新野县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综合考虑各业主责任大小、原告自身过错及所受损失状况等,判决6名被告每人赔偿原告500元;被告路某、张某此前已支付的200元在赔偿时应予扣减。

  法官说法

  本案中,堵塞的下水管道属于小区共用设施,各被告作为业主,对下水管道负有合理使用并保持排水畅通的谨慎注意义务。管道堵塞虽非各业主故意导致,但损害结果已客观存在,下水管道中积存的杂物可能是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的,房屋已装修的6名业主均不能证明堵塞物是哪家的,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排水管道堵塞没有因果关系,依据诚信原则及公平原则,应当由可能造成损害的业主给予赔偿。原告作为小区业主,对其空置的房屋未尽到管理人义务,在第一次发现房屋溢水后并未进行彻底维修,防止损失扩大,导致第二次溢水,对损失负有过错,其自身也曾在房屋居住,不排除其不当使用下水管道的可能,故应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使用小区共有设施时,很多人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与本案相类似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排水主管道属于小区共用设施,业主对于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负有共同管理、共同维护的义务。如果共用的下水管道因异物堵塞,进而造成某一业主财产受损,且无法确定造成堵塞的具体责任人,那么,共同使用该下水管道的业主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或有免责事由的,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中,受损失的业主一般都已装修入住,不能排除其在装修使用房屋过程中堵塞下水道的可能性,如果损失扩大的原因与受损失的业主有直接关系,且业主未尽到妥善管理其房屋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此外,物业公司如果在堵塞发生后未积极履行职责,未及时查明损害原因,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那么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了日常维修、养护和定期检查,并在业主反映后及时进行了检查和维修,且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本次损害中存在重大过失行为,那么物业公司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