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20日,洛阳市孟津区检察院在办理郭某交通肇事案时适用了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成功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并经公开听证,依法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案中,郭某驾驶机动车撞到行人关某,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郭某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
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符合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条件,遂积极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随后,该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郭某的认罪悔罪表现、积极赔偿等情节,对郭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晋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