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漯河讯(河南法治报记者 卫云飞 通讯员 汪立胜 黄晨光)“你们这样的办案方式很好,既解决了问题,还避免了多次诉讼,又不占用公共资源。”11月17日,漯河中院执行一庭汪立胜与一案件当事人王某在微信聊天时,王某感慨道。
近日,漯河中院执行一庭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过程中,参照省法院发布的《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列明的详细操作规程要求,通过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促成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之间的三角债相互抵销,促使案件顺利执行完毕,达到了一案结多案消的良好效果。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被执行人王某购买了申请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处房屋。房屋交付后,王某未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房地产公司为此提起仲裁申请。今年7月,漯河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王某限期付清剩余房款及本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根据漯河中院发出的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了其对某科技公司享有的一笔到期债权。执行中,适逢省法院新发布《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该解答填补了司法解释对于到期债权执行原则性规定以外的内容,对于执行法官执行此类财产时可能遇到的各种疑难复杂问题,作出了详细解答,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承办人根据该解答列明的详细操作规程要求,及时向案件第三人某科技公司送达了冻结到期债权执行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第三人某科技公司收到法律文书后,因其起诉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两起案件正在本市某区法院审理中,遂向漯河中院提交了暂时无法向申请执行人直接履行到期债务的书面说明。
鉴于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之间存在三角债关系,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促成各方和解。11月8日,王某、某房地产公司、某科技公司达成债权债务抵消协议,某房地产公司按协议约定向漯河中院申请对王某执行案以执行完毕结案,某科技公司按协议约定向某区法院申请撤回对某房地产公司两案的起诉,三起案件至此均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