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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借新贷还旧贷 担保人如不知情可免责

日期: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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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7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治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杨海英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3年,担保人何某、张某为其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贷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时偿还。2021年6月,银行与李某达成新的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仍为30万元,用途为偿还此前30万元的旧贷,何某、张某仍为担保人。随后,担保人赵某在不知道该笔贷款用于还旧贷的情况下,也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第二笔30万元的贷款到期后,李某仍未按时偿还。银行向桐柏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还款,赵某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庭审中,担保人赵某提出,银行与李某签订新的贷款协议时,存在借新贷还旧贷的情况,但并未告知自己。李某与信贷员的电话录音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与李某进行借新贷还旧贷的操作时,未向担保人赵某履行告知义务,损害了赵某的知情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人赵某对该笔贷款不承担担保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银行对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担保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但这种保障应建立在各方信息透明、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

  本案中,担保人赵某基于对贷款情况的认知和信任提供担保。当贷款性质变为借新贷还旧贷这种特殊情况时,如果不告知担保人,担保人无法准确评估风险,其合法权益会受到严重损害。

  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涉及借新贷还旧贷这种复杂情况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履行对担保人的告知义务,否则可能影响担保合同效力,侵害担保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