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何永刚 通讯员 史静怡
身边的事儿
2022年6月,A公司在某商标局注册了“威麦宝”商标。2023年5月,A公司在某版权局登记了作品“剥线小超人”。在此之后,A公司发现,王某网店销售的商品使用了其注册登记的商标和作品,遂将王某诉至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要求王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王某于2023年4月在其网店销售产品使用的美术作品与“剥线小超人”相似,早于A公司作品登记时间,且A公司注册商标“威麦宝”后并未实际生产商品,而是在他人生产的产品上粘贴“威麦宝”的商标后进行销售,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此外,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A公司自2022年至今在河南省提起诉讼百余件,多为知识产权类维权案件,存在批量维权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有权合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但将知识产权维权作为赚取利润的手段和工具的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