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假证据打官司 搬起石头砸自己脚
日期:11-20
□河南法治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张振丽
身边的事儿
被告南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法定代表人为吴某(于2023年11月去世),原告王某任该公司监事。今年6月,原告王某持加盖有被告南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印章的《连带担保协议》一份,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返还欠款64.14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南召县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研判案情,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加盖有被告公司印章的《连带担保协议》,因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已去世,该连带担保协议上仅有被告公司印章,未有经办人签名。另外,原告所提交的两份《债权转让协议》明显系串通、伪造,故依此形成的《连带担保协议》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10.21万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并对原告王某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判决作出后,原告王某服判息诉,并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诉讼,合理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如果无视法律规定,为获取不法利益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终将搬起石头砸到自己脚,受到法律的处罚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