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路梦蝶 通讯员 王树恒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2日,被告人邓某为获取报酬,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资金共计155864元,其间提供刷脸、取现等帮助,并从中获利1000元。经查明,邓某帮助他人转移的155864元中有10万元系电信诈骗的款项。
法院判决
正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接收、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邓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法院以被告人邓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因其天生隐蔽特点成为滋生各种犯罪行为的新场所,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犯罪活动,均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为逃避打击,他们往往选择购买他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导致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成为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根据银行业相关管理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出借,但还是有不少人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而出借、出售银行卡,导致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被诈骗分子购买后用于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等,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收购银行卡等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要贪图“好处费”而出借、出租银行卡,否则轻则受到银行业五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信用惩罚,重则涉嫌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