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贾鹏虎 通讯员 张雨涵 张璐
身边的事儿
2022年8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本人手机、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电诈团伙,并以提供刷脸及取现的方式帮助电诈团伙转移违法资金共计5.76万元,从中获利350元。经查,上述资金含诈骗资金4.76万元。
裁判结果
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究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手机卡、银行卡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部分年轻人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已成为非法买卖“两卡”的重要群体之一。在此提醒大家,绝对不能出租、出售和购买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另外,在找工作、兼职的过程中也要保持谨慎,要在正规机构或网站寻找工作,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轻松兼职赚钱”的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