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驻马店讯(河南法治报记者 路梦蝶 通讯员 刘淑红 贾海娜)昨日,河南法治报记者从西平县检察院获悉,在该院办理的一起滥伐林木案件中,罪犯李某已如数缴纳了罚金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自费在媒体上刊登了赔礼道歉书。
今年5月,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他人擅自采伐林木。案件被移送至西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初查发现,该案涉嫌损害公共利益,便将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检察官赴案发现场勘查后立案调查。随后,两部门检察官补强、固定刑事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证据。
检察官考虑到案件判决时间离植树季节较远,且李某虽对刑事部分认罪认罚,但对补植复绿意愿不强,遂委托相关部门鉴定损失。鉴定结果显示,李某行为导致的损坏需生态修复费用8000余元。李某对该金额表示认可。
经审理,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000余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罪犯李某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矫正监管,但未及时履行其他判决内容。检察机关分别启动刑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和法院强制执行,最终,李某如数缴纳了罚金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自费刊登了赔礼道歉书。
新闻视点:守护好公共利益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名义就案件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进行民事诉讼,以此来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本案中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将进入生态修复基金账户,专款专用,由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