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项交至法院 迟延履行利息停止计算
日期:11-14
□河南法治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宁学兵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吴某、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吴某、王某等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共24.83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吴某、王某等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义务,经某银行申请,梁园区法院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商丘市中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由商丘市中级法院提级执行。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然而,被执行人吴某、王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商丘市中级法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
案件结果
执行过程中,商丘市中级法院将梁园区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吴某、王某名下的房产移交技术处对外委托评估,经过一拍、二拍,竞买人以56万元竞得上述房产,并于今年1月27日将款项全部交至法院账户。经查明,该房产有抵押权人,被执行人王某于2014年8月25日在某银行商丘分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27万元,期限25年。
今年6月,商丘市中级法院作出通知书,通知某银行商丘分行:截至拍卖款汇至法院账户之日(今年1月27日),该行应优先受偿本金16.92万元,利息、复利、罚息及违约金561.7元,合计169761.7元。某银行商丘分行收到该通知后,就商丘市中级法院确认的利息截止时间提出异议,认为该行享有优先偿还权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违约金截止时间应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8月19日,商丘市中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某银行商丘分行的异议请求。某银行商丘分行不服,向省法院申请复议。9月26日,省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某银行商丘分行的复议申请。随后,商丘市中级法院将执行款发放给了抵押权人和申请执行人。
法官说法
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可请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交付执行款项之时即为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之时。此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终止计算。
实务中,拍卖财产全部款项交付至法院账户之时,所涉各债权人之债权清偿顺序、清偿比例等就此固定,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违约金即应停止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