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日期:11-13
□常玉萍 刘宇鲲
一、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
民事执行是保障法律实施、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制度设计之初的社会期盼还有较大差距。本文试从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困境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发展提供一些思考或建议。
二、基层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基层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数量少。案源少是制约民事执行监督的一大瓶颈。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是法检两部门缺少相应的案件信息沟通平台,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调阅卷宗工作并不是十分配合;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的宣传不到位,广大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不了解。
(二)审查调查难以做深做实。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案件信息缺乏有效的调查核实途径,并不能全面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大多还是采取调阅案件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分析其原因,是基层民事检察部门配备的力量不足。基层检察院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这三个部门合并为一个部门,要对接上级检察院三个部门,人员分工难以明确,每个人的专业素养得不到有效的提高。
(三)监督效果不理想。现行法律对检察建议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造成监督的实际效果不理想。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职权体系内的地位不同,部分承办法官认为检察机关的介入会增加自己的工作量,产生抵触情绪;另一方面,在基层检察工作实践中,经常存在“以监督效果反推监督范围”的情况,这就导致检察机关监督内容多停留在细枝末节上,对民事执行活动缺乏深层次和系统性的监督。
三、基层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完善路径
(一)建立法检沟通协作机制。实践中,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主要阻力来自法院,检察机关的监督容易让法院产生抵触情绪。因此,加强与法院的沟通,消除认识上的分歧,建立法检两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有利于保证监督的顺利开展。在检察院内部,可以与公诉等部门建立横向联动机制,有效扩大民事执行监督的案源。
(二)强化调查核实能力,规范调查核实权的行使。一是要明确调查核实权的启动权限。以“必要性”为限,非基于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启动调查核实程序。二是要充分认清调查核实权的重要性,在办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时应当摒弃畏难思想,切实发挥出调查核实工作的实效。三是行使调查核实权时应牢牢把握合法适当原则,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严格执行程序性规定,尊重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多种监督手段并用,增强监督效果。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是否接受的主动权在法院。由此,建议根据法院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采取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说明未能执行理由通知书等多种监督手段。另外,为保障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应该主动加强对法院的跟踪监督、跟进监督,建立监督意见处理程序,促使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反馈。
(作者单位:鹤壁市鹤山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