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跑分车队”操作手 主从犯认定的辨析
日期:11-07
□李思雨
“跑分车队”是衍生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种新型犯罪模式。“跑分”是洗钱的一种方式,即犯罪分子利用他人的银行卡或者合法支付平台的收款二维码,为他人代收款并转款至指定账户,从中获取佣金,从而帮助转移上游违法所得资金的行为。操作手在“跑分车队”中承担操作卡主银行卡收转账的职责。
司法实务中,针对操作手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认定存在两种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操作手听命于“跑分车队”老板,分工不同,但对犯罪所起的作用相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从犯。第二种意见认为,操作手实施了掩饰、隐瞒的具体行为,对犯罪结果成立起主要作用,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主犯。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实务中认为操作手应当认定为从犯的意见,一般是考虑团队中存在承担招募、组织、管理职责的“跑分车队”老板,其余犯罪分子听命于老板,承担操作手、守卫等不同的职责,但是所起的作用均为次要、辅助的作用。
笔者认为,就本罪来说,犯罪着手阶段应当是从手机验卡开始,接送卡主等守卫行为是在为犯罪着手做准备,犯罪预备阶段的完成对结果提供了实质性帮助但不对犯罪结果产生支配性影响,因为真正支配犯罪结果是否成立的只有收、转账行为是否完成。操作手在明知所转款项系上游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操作银行卡接收上游违法犯罪所得并转移至指定账户,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实行行为,直接决定犯罪结果是否成立,起主要作用。“跑分车队”老板虽然在团队中承担组织、管理职能,但往往居于幕后,仅线上发布指令,多为利诱,没有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实现对人员的控制,因此“跑分车队”呈现出一种较为松散的、人身依附性不强的特征。操作手本人保留较大的自由意志,尽管上线发布了相关指令,但仅有上线的指令而无操作手的实施,本罪无法构成;有上线的指令,有守卫接送卡主、望风等,无操作手的实施,本罪仍然无法构成,因此“跑分车队”中的操作手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犯。
(作者单位: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