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漯河讯(河南法治报记者 卫云飞 通讯员 李银萍)“赵某,剩余的3万块钱你是否收到?收到就好,你们之间的这场纠纷至此算是圆满解决了。”11月4日,漯河市中级法院民四庭法官裴蓉致电一案件当事人,询问案件调解后的款项落实情况。挂断电话,裴蓉对河南法治报记者说:“打铁还需自身硬,绣花要得手绵巧。诉至法院的每一起案件都事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我们要处理好这些案件,不仅需要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也需要精准、精心、精细的‘绣花功’。”
这起案件是裴蓉在10月30日成功调解的一起案件,有效避免了产生衍生案件,取得一案结多案消的良好效果。
裴蓉在拿到案件卷宗后,立即与同事梳理各方关系,将案件基本事实理清、理顺。该案中,刘某将自己购买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经营运输,并雇用赵某为司机,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后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经与各方协商,将10万元理赔款支付至运输公司账户。
保险公司已经理赔,赵某为什么还要起诉刘某和某运输公司呢?原来,刘某与赵某协商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但某运输公司称该10万元是刘某在其公司购买新车的车款,导致赵某仅收到2.5万元医药费垫付款,剩余7.5万元迟迟未收到。
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判决某运输公司返还赵某7.5万元。但某运输公司不服,认为该款项已经抵扣刘某的购车款,不应当由其返还,应当由刘某返还。刘某则称自己曾为赵某多次垫付医药费,剩余的款项远远低于7.5万元。
在该案二审过程中,理清案情、抓住核心之后,裴蓉意识到,如果不能实质性解决运输公司、刘某、赵某三方之间的纠纷,极有可能结案即再审、结案即另案起诉。为避免一案结、多案生,裴蓉多次与三方当事人沟通,寻求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支付赵某5万余元,本案纠纷彻底解决。刘某当庭支付2万元,剩余款项也在3日内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