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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5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越界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日期: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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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1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治报记者 王玥 通讯员 时旋旋 王国辉

  基本案情

  唐某与他人存在6000元的经济纠纷,通过网络联系到某法律咨询公司进行咨询。今年6月13日,双方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指派黄某法务团队为唐某提供咨询、诉讼等服务,按获得赔偿金额的40%收费。后某法律咨询公司要求唐某按照赔偿金额支付2400元服务费,唐某认为某法律咨询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为其挽回经济损失,拒绝支付服务费。某法律咨询公司向汝南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按约定支付诉讼服务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法律咨询公司从事的业务仅限于解答法律咨询,其以代理诉讼的方式收取高额费用,明显有规避法律监管的故意,妨碍了法律服务市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案涉合同当属无效合同,遂依法驳回某法律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本案中,按照行政机关登记的营业许可经营内容,某法律咨询公司只能提供社会法律咨询服务,不得从事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而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内容明显包含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事项,超越了某法律咨询公司工商信息登记的经营范围,某法律咨询公司企图通过合同规避监管,收取高额费用,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随着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一些并不具有诉讼代理资质的公司或服务部门受利益驱动,打起了“擦边球”,越权提供诉讼代理服务。此类经营主体往往不具有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不仅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诉讼代理人,法院都不会区别对待。广大群众在遇到纠纷时,可以亲自参加诉讼,若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定要在正规平台选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服务机构也要合法守法经营,不可为了利益而超越经营范围受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