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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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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收到工程款仍不发工资

日期: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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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1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自2021年7月开始承包位于许昌市魏都区的一处工程,拖欠于某、李某某、姚某等2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0万余元。2023年8月15日,于某、李某某、姚某分别向许昌市魏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李某拖欠工资。同年9月8日,该局向李某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但李某拒不配合,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查,2023年9月15日,李某爱人安某代其收到工程款30万元,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李某却将上述款项挪用。案发后,李某家人代李某支付拖欠的工资20万余元,赔偿农民工损失共计1100元,李某取得农民工谅解。2023年12月20日,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向魏都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后李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决结果

  魏都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李某在一审宣告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李某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情形已作出明确规定,但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时,应注意三点:第一,支付能力的范围应为行为人的全部可支配财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而不是经营项目。刑法也未对用工者“有能力支付”的范围进行限定,因此,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应当考察用工者的全部支付能力,而不能局限于与案件相关项目的赢利所得。第二,对支付能力应进行实质审查判断,对于行为人有能力支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要根据行为人的财产、经营情况、信誉及声誉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第三,考察支付能力的时间应自用人单位或个人产生支付足额劳动报酬义务之日起,至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期限届满时止,不论用人单位或个人何时具备支付能力,只要其没有按照要求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均构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主观上具有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的故意,客观上拖欠2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0万余元,数额较大,其爱人代其收到工程款30万元,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李某却将上述款项挪作他用,系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李某在收到限期整改指令书后拒不配合,仍未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故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徐晓勇 陈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