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丁旭
身边的事儿
张某从事窗户安装工作。2023年3月,孙某找到张某,让其为自己的房屋加装窗体、玻璃。2023年10月,张某完成窗户安装,孙某先后分三次向张某支付1.4万元费用。
因张某未对玻璃进行打胶,窗户出现雨雪天漏水的情况。张某称孙某未支付剩余费用,所以没有对窗户瑕疵部分进行修缮。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孙某向鹿邑县法院宋河法庭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承揽合同,张某退还1.4万元,并要求张某支付其房屋不能居住导致的租房损失7000元。
判决结果
法官叶杨杨收案后,及时了解案情,得知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互不相让,为妥善化解纠纷,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法官耐心听取双方诉求,为双方详细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并从诉讼成本、经营发展等角度进一步释法明理,劝解双方理性思考,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为孙某房屋窗户打胶,并对窗户进行维修,达到正常使用状态。若张某逾期未履行,张某自愿向孙某支付违约金1500元。孙某尚未支付的剩余费用,张某自愿放弃。双方当事人打开心结、冰释前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购买门窗定作等服务时,定作人应与承揽人签订书面合同,对费用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当以和为贵,依法妥善协商,免去不必要的争执与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