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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6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探索新型毒品犯罪治理之路

日期: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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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7版:与人民同心 与法治同行       上一篇    下一篇

  □张 伟

  近年来,新型毒品犯罪问题日益严峻,对社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相较于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新型毒品更具有伪装性、隐蔽性和迷惑性,而法律的滞后性、新型毒品犯罪量刑标准不一、群众认知不到位等因素也给新型毒品犯罪的办理带来诸多难题。驻马店市驿城区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23年办理毒品案件12件23人,其中新型毒品犯罪4件12人,传统毒品犯罪8件11人;2024年办理毒品案件23件40人,其中新型毒品犯罪22件39人,传统毒品犯罪1件1人。从上述数据来看,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此外,从案件办理情况来看,犯罪主体呈年轻化趋势。如驿城区检察院2024年所办新型毒品案件中,涉未成年人的案件占比23.68%,其中不乏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现象。

  新型毒品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不仅会导致精神兴奋、产生幻觉,长期吸食还会损害记忆力和思维能力。另外,新型毒品价格普遍较高,如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价格为200元至1000元不等。行为人一旦涉毒容易因经济负担重走上其他违法犯罪道路,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结合驿城区检察院新型毒品案件办理情况,目前此类案件办理存在部分疑难问题。按照《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涉案毒品无定罪量刑标准,亦无折算标准的,应当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毒品的致瘾性、毒害性、纯度进行鉴定。但近年来新型毒品案件数量多,定性定量检测工作量随之变大,且新型毒品含量少、成瘾性低,新型毒品犯罪治理日益复杂。

  此外,新型毒品犯罪中零星贩毒案件多、分布广,单次贩毒量小但频次高,且交易过程短暂而隐蔽,毒品、毒资等客观性证据容易灭失或被销毁,侦查人员难以及时掌握有效信息,难以实现全链条打击。

  涉毒案件中,量刑标准不统一也是普遍性问题。此类案件量刑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手段、后果、行为人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情节。但法检人员对新型毒品犯罪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对量刑情节的认定不一致。

  驿城区检察院办理新型毒品案件时所遇难题具有普遍性,问题根源在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但我们仍可进行一些实践探索。

  新型毒品案件目前没有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如依托咪酯类新型毒品要参考国家禁毒委印发的“依托咪酯依赖性折算表”折算为海洛因,为此要对涉案毒品含量进行鉴定。但目前公安机关无法独立对依托咪酯含量进行鉴定,委托鉴定费又高。为解决这一难题,驿城区检察院积极推进公检法会商,决定对于依托咪酯类新型毒品案件,参考其他案件抽样检验方式,区分不同批次、类型,随机抽取几个涉案电子烟弹作为样本进行鉴定,按照抽样鉴定结果的平均值确定各批次、类型电子烟弹依托咪酯含量,节约司法办案成本的同时,客观、准确认定被告人贩毒数量。

  对于新型毒品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规范侦查机关对毒品证据的把控,引导其从毒品犯罪的信息流入手,全面收集和固定涉案毒品的来源、资金去向等客观证据,必要时自行补充侦查,确保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形成完善的闭环证据链。案件公诉前,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研讨,重点关注毒品交易的次数、价格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因素,统一内部量刑标准。

  严厉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能动履职、强化综合治理。一方面,驿城区检察院结合新型毒品案件办理时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通过查阅案卷资料、开展调查核实、深入交流研讨、及时汇报请示等程序,规范、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驿城区检察院聚焦前端治未病,针对新型毒品案件涉案人员趋于年轻化的社会现状,多渠道丰富禁毒宣传活动。如线下开展涉毒案件庭审观摩活动,让群众“零距离”感受毒品带来的危害;线上“检察官说法”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新型毒品知识,提醒广大群众增强识毒、防毒意识,筑牢抵制新型毒品的思想防线,共同守护平安家园。

  (作者系驻马店市驿城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