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盛晖 王思懿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明知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其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先后将其名下的邮政银行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以取现、转账等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资金。
2023年5月7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2023年6月6日,公安机关向鹿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鹿邑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朱某某系初犯、偶犯,且未获利,涉案资金较小,社会危险性较小,于2023年6月12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公安机关对朱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向其告知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义务。
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朱某某回到居住地后,态度却突然转变,承办民警先后向朱某某邮寄传唤证并多次电话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朱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到案。
判决结果
民警多次向朱某某告知拒不配合案件调查的法律后果后,朱某某的态度仍然毫无改变,拒不到案,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关于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因此,鹿邑县检察院于今年5月7日对朱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我以为取保候审就是没事了,公安机关那边的程序已经走完了呢。”公安机关依法对朱某某执行逮捕,朱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悔恨,表示自己误解了取保候审的含义。
近日,鹿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第四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