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王玥 通讯员 苏洋 曹萍萍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付某在永城市某厨卫店购买的某知名品牌智能马桶多次出现冲水不畅、坐垫不热等问题,后付某某通过12315平台投诉某厨卫店20余次,但马桶虽经厨卫店员工多次维修但仍问题不断。
2023年8月20日、8月22日,付某分别在两个业主群“吐槽”所购马桶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并建议大家谨慎购买。某厨卫店发现后,向永城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10万元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所购马桶多次发生质量问题,虽经某厨卫店员工维修但仍未修好,严重影响其生活。付某因陷入维权困境,在业主群里“吐槽”马桶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没有超出消费者正常的评价范围,或有不妥之处,但实为人之常情。某厨卫店无证据证明付某存在捏造、歪曲事实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因付某的行为导致某厨卫店社会评价降低,希望某厨卫店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售后服务问题。从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出发,法院最终认定付某既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侵权结果,依法驳回某厨卫店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体现在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上,也包括维护消费者正当行使评价权。
首先,作为消费者,所购商品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时,在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网络平台“吐槽”商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即使有不妥当的地方,但符合人之常情。对消费者行使评价权的行为不能过分苛求,稍微的事实偏差、用词夸张等,不同于捏造、扭曲和诋毁事实。
其次,法官在此也提醒大家,“吐槽”要真实适度,对消费过程进行整体陈述,不可超出消费者正常评价的范围,不可采用虚构事实、夸大事实等方式作出与实际情况不服的描述,更不可采用低俗、激烈的言辞对经营主体进行辱骂,否则可能构成对经营主体名誉的损害。
最后,维权的正确“打开”方式是,消费者可先与经营主体协商解决,在平等、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摆事实、讲道理、分责任。若和解不成,还可向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寻求帮助、进行调解,也可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到法院起诉,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